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杨行初字第3号 原告黄XX,男,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 委托代理人邵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陆XX,职务局长。 原告黄XX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于2010年1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X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周幼君 审 判 员 徐芳芳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婵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