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琼立一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红岭村委会下牛坡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军,组长。 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红岭村委会下牛坡村民小组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中所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是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诉人不是海口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本案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不能提交上诉人与海口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素琼 审 判 员 容师德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