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01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臧某。 被申请执行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计生委以被申请执行人臧某、丁某多生一孩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06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臧某、丁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3024元。因被申请执行人臧某、丁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计生委于2010年1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臧某、丁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计生委作出的灌计征字(2010)06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计生委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灌计征字(2010)06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华 审 判 员 李 义 春 审 判 员 朱 学 敏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