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007号 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 被申请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朱某在未对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未取得“经营范围:农药销售”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农药销售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灌南工商案字[2010]第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作出的灌南工商案字[2010]第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县工商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灌南工商案字[2010]第0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华 审 判 员 李 义 春 审 判 员 朱 学 敏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