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阳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绮芸,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哲,男,住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49号之二。 上诉人海南中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琦芸劳动争议一案,海南中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向其送达上诉预缴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法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中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林秋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崇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