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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高卫萍、范小七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批复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卫萍,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小七,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卫萍、范
高卫萍、范小七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批复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皖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卫萍,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小七,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卫萍、范小七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合行诉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高卫萍、范小七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均是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五里拐村新大郢居民,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291号《关于合肥市2005年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将起诉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省政府作出的上述征地批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的规定,以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告知、陈述、听证程序,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省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291号《关于合肥市2005年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省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291号《关于合肥市2005年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是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高卫萍、范小七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高卫萍、范小七的起诉不予受理。
  高卫萍、范小七上诉理由与一审起诉理由相同,认为对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行为,既可以向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其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5]291号《关于合肥市2005年第三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故该征地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高卫萍、范小七的起诉并无不当,高卫萍、范小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审 判 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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