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10号 申请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郑有雷,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书英,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杜勇,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昌市锦山镇良家庄村民委员会良吕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吕烈为,组长。 申请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文昌市锦山镇良家庄村民委员会良吕村民小组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行政处罚一案,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吕书英、杜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吕烈为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文土环资罚字第[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文土环资罚字第[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