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三亚行初字第2号 原告王建琴。 委托代理人邢亚萍,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海南中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根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琴诉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确认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建琴于2011年1月17 日以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分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涉及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分案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琴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吉 红 审 判 员 史 海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