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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丰,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金波,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航,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丰,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金波,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航,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秋静,女,海南美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伍丰与被上诉人周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3日作出的(2010)龙民一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达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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