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7号 原告上海万欣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妹妹。 委托代理人卫海春。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原告上海万欣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欣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欣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书 记 员 边宇海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