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黄行初字第266号 原告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在审阅原告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办理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的标志,即要求原告对该材料予以补正。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主动向相关工商管理机关核实原告企业情况,受理了原告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申请。原告以其讼争事项已得到解决,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鲍 浩 审 判 员 蒋伟君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