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浦行初字第349号 原告李森富。 委托代理人郭振华,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雷,镇长。 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森富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森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