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浦行初字第329号 原告韩龙英。 原告张岱。 原告张拯。 原告张放。 原告马程?。 法定代理人张放(系原告马程?之母)。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富桃。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善武。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孙丽红。 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2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龙英、张岱、张拯、张放、马程?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