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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行终字第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保障局及沙朝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因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金秋,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
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保障局及沙朝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因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金秋,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保障局,地址在(略)。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方,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单昊,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沙朝元。
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徐州市*保障局及沙朝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礼光
代理审判员 朱 焱
代理审判员 徐 冉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毕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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