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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浙台行终字第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浙台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穿镇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镇长。 委托代理人姚锋彩,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政法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忠,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浙台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穿镇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文,镇长。



委托代理人姚锋彩,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政法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忠,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下各镇下高村。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高洪忠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台仙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锋彩,被上诉人高洪忠的委托代理人蒋武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2007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称下各镇下高村村民高远程在原告房屋的北面所建造的楼房、平房及围墙超过规划审批面积,影响了原告房屋的相邻权,要求查处该违法建设行为。2010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书面报告要求查处高远程的违法建设行为,但被告至今未作出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定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被告只要知悉违法建设行为存在,就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原告高洪忠的房屋与其所举报的仙居县下各镇下高村村民的房屋前后相邻,被告下各镇政府在知悉原告的举报事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内容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也未答复原告,故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进行登记,被告未进行登记,却又否认收到原告的投诉,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法律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其目的不仅要制止违法建设的行为,还要消除该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违法后果,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其违法后果未消除之前,可以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因此,原告所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无论发生在1997年还是2008年,其行为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提出不具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法定职责以及原告所举报的事项超过处罚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高洪忠所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书面报告要求查处高远程的违法建设行为”错误。上诉人至今没有接到被上诉人高洪忠的任何形式书面报告。二、高远程的房屋均建成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故本案不适用《城乡规划法》,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诉称的高远程违法事实没有查处职责。三、高远程的违法行为如属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也已超过处罚时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高洪忠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上诉人书面报告要求查处高远程违法建设行为,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解并让被上诉人通过镇政府交给中间人3000元。故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书面报告不是事实。二、高远程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直延续到2009年,且处于继续状态之中,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调整。三、高远程的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处罚时效应在立案调查后加以判断,上诉人没有进行立案调查,其认为超过处罚时效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庭审中,围绕着上诉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未对上诉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等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论。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被上诉人高洪忠所举报的高远程违法建房位于仙居县下各镇下高村建设规划内,上诉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称其未收到被上诉人的举报,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知悉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现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又认为高远程建房行为发生于2008年之前,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本院认为,违法建设行为在其违法后果消除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上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上诉人所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是适当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於 艳 华



审 判 员 屈 雪 香



  审 判 员  蔡 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丽 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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