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施碧毅。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第三人李忠伟。 原告施碧毅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和第三人李忠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碧毅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碧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碧毅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