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周琦森。 委托代理人杨荣强。 委托代理人周丹。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俭。 原告周琦森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琦森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琦森承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