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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6号 刘广梅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1)美行不字第6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 上诉人:刘广梅,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定,支持其起诉状所提出的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6号


刘广梅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1)美行不字第6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
上诉人:刘广梅,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裁定,支持其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刘广梅以海南省教育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认为海南省教育厅违反《信访条例》,对上诉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情况不予书面告知和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海南省教育厅不履行告知和答复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上诉人刘广梅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支持其起诉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
代理审判员 林秋婷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崇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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