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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俊达,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德年,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黎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俊达,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德年,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黎青艳,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丹丹,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崔晓燕,女,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
上诉人钟俊达因与被上诉人徐德年、原审被告崔晓燕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1、上诉人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儋州市那大镇,原审民事裁定据以认定上诉人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的房产,已于2008年12月30日转卖并过户至吕建斌名下,所以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海口市龙华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口市龙华区辖区而行使管辖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2、根据被上诉人徐德年与上诉人钟俊达于2010年3月20日所签订的《合同书》内容来看,合同履行标的是在儋州市南丰镇。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海南省儋州市,故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海口市南海大道四季花园4栋A801的房产已不属于上诉人所有,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口市龙华区辖区,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丽 萍
代理审判员 吴 清 川
代理审判员 文 静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崇 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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