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a,女。 原告祁a,男。 委托代理人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a、祁a诉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确认被告不予查询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信息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经审查,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也不属于因查询房屋登记资料等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适用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A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