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3年以来,殷某某(另案)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黔西县甘棠镇、永燊镇等地收购农户烟叶13460公斤。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侯某以每斤0.5元的价格收购殷某某烟叶13460公斤。次日凌晨,罗某某、侯某将收购的烟叶运输至贵州省织金县出售,途经黔大高速黔西县收费站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侯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共同出资,以每斤0.2元至0.5元不等的价格在黔西县协和乡收购当地村民烟叶19060公斤,并将收购的烟叶存放在协和乡杨柳村罗某某家烤房内待售。由被告人侯某联系出售。2015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侯某、罗某某联系货车将收购的烟叶运输至贵阳市出售,二人搭乘越野车在货车前方探哨,途经素朴镇高家岩加油站时被民警抓获,同时所运输的19060公斤烟叶亦在贵阳市白云区西部物流停车场内被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78048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罗某某地位、作用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