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本是犯罪分子改造自己、复归社会的良好机会,但有的罪犯却不思悔改,再陷囹圄。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被告人因在假释期再度犯罪被依法撤销假释,并被合并处罚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其前罪所判刑罚中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八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王某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服刑期间经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8日经裁定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共计二年六个月十八日)。然而,王某在假释期不思悔改,于2015年12月的一天与蒙某(在逃)在纳雍县遇见被害人汪某,二人遂共谋对汪某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王某将汪某手提包抢走,并与蒙某共同将汪某手中的手机抢走,在抓伤汪某脸部后逃离现场。尔后,王某在抢得的手提包内翻得现金50元及证件等物后将手提包丢弃,蒙某将所抢手机拿给王某使用。 一个月后,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所抢手机被依法发还汪某。经价格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