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马智辉 邹慧) 经常出入境工作的刘某,因私自携带象牙制品入境被北京海关缉私局逮捕,后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11月1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党组成员、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融鹏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当庭宣判,刘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乘坐EK308次航班,于2014年6月3日自境外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刘某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刘某托运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52件。经检验和鉴定,疑似象牙制品均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10.173千克,价值人民币423878.39元。 辩护人以被告人购买象牙不是以买卖牟利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海关的侦查工作,具有自首情节;平时工作表现很好,且是其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家庭情况特殊等为由进行了辩护。 庭审中,刘某为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违反法律后悔不已,宣判后当庭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