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人民警察”,52岁的无业游民刘某先后与高某、郭某、李某、杨某、李某某等五名女士建立“恋爱”关系,骗取五人人民币共3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10月期间,刘某化名“刘洋”,并谎称自己是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先后与高某、郭某、李某、杨某、李某某等五位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并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她们人民币共计35万余元。 更夸张的是,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刘某经常居住在其中的一位“女友”李女士的出租房内,期间的生活费用全部由李女士提供。 共同居住期间,李女士慢慢发现,刘某的一些言语和行为非常可疑,多方打听,李女士才发现自己受骗,抓紧时间报了警。 2015年11月5日,刘某被民警查获归案。庭审过程中,刘某对检察院指控的内容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