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同胞兄弟介绍女朋友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明知被介绍人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仍然蒙骗他人脱离家庭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当惩处。日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采用蒙骗方式将未成年在校女初中生介绍给弟弟做妻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何甲犯拐骗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何甲与何乙系同胞姐弟。2015年10月初,二人的亲戚范某通过QQ聊天方式认识一在校初中女生龙甲(2002年1月22日出生)后,欲将龙甲介绍给何乙为女朋友,并将龙甲的QQ号码等联系方式告诉何甲。随后,何甲多次通过QQ、电话等联系方式邀约龙甲到昆明玩,欲撮合其与弟弟谈婚。同年10月底,何甲与龙甲取得联系后以龙甲小姨的身份发信息给老师请假,谎称带龙甲到医院检查眼睛,实则安排车辆将龙甲从纳雍接到昆明,龙甲邀约同学龙乙一同前往。 在前往昆明的途中及到昆明后,何甲及其亲属均知道龙甲系不满14周岁儿童,并在龙甲、龙乙父母联系了解相关情况时拒称不认识该二人。在买票将龙乙送返纳雍的同时,何甲还将龙甲带至昆明市某县其母亲住所。事发一周后,龙甲通过电话将自己所处地址告诉家人后方得以被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甲以成立婚姻为目的,采用蒙骗方式,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害人龙甲已被其家人解救,且龙甲脱离家庭时间较短,期间其亦未对龙甲实施加害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何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