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拆迁款,三人合谋合作违章建房,在听到城管将定期巡查,拆除该房子时,三人商议决定用钱财摆平此事。2016年10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行贿案件,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章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在城郊承包了一块地,三被告人商议在这块地上合作建房,将来获得拆迁款三人均分。该房未获得相关许可,属于违章建筑。负责该片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城管执法大队将对该房巡查、拆除,为了使该违章建筑能够顺利建成,并在建成后不被拆除,三被告人商议决定,送钱给该城管执法大队队长鲍某、副队长方某、巡防员徐某解决该事。在该违章房建成前,被告人苏某、章某共同到鲍某办公室送给鲍某2万元。后被告人苏某与徐某商议,在控违拆违时对其三人的建筑予以照顾,并答应给予其好处费人民币80,000元,徐某在征求方某意见后表示同意。该违章建筑建成后的第二天,鲍某、方某、徐某分别带领城管支队和巡防大队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拆违,并象征性拆除约三分之一后即离开。拆除部分违章建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凑钱,由被告人苏某、苏某某在某小区门口将事先约定好的人民币80,000元送给徐某,徐某将该人民币80,000元转交方某,个人从中获得人民币20,000元。 后三被告人合建的违章建筑被征迁,三人共获得拆迁款近60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0,0000元,构成行贿罪。三人均系主犯,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分别代为退赃人民币15,0000元,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