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万同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万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万同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的职务便利,受贿共计1959.647977万元,其中索贿1 791.354277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免除海纳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滞纳金4 787.945344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同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同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对受贿罪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