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的80后小伙汪某家住房山区,在去年近7个月的时间里,汪某先后自己或委托他人制造带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白酒,并将其制造的白酒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他人。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汪某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租住地和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租用的厂房内,自己或委托他人制造带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白酒,并将其制造的上述白酒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给山东省烟台市的战某,汪某与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货款。经鉴定,汪某所制造并销售的带有“牛栏山”商标标识的白酒均属于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汪某制造并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白酒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950元。汪某于2015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