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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允许你肆意买卖我的个人信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6
摘要:谁允许你肆意买卖我的个人信息!?
  从广告信息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无尽的推销电话。我是谁?我住哪儿?拥有多少资产?一旦在某个渠道泄露信息便一发不可收拾地沦为地下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商品。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涉案被侵犯的公民信息数量高达十万余条!

  为牟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十万余条

  今年3月16日,普陀公安分局桃浦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的匿名举报称,有人在互联网上利用QQ等工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达数千条。当日傍晚,警方在本市宝山区抓获涉案嫌疑人林某。经林某供述,警方查控了林某用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邮箱记录,并掌握了另两名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王某、赵某的线索。3月19日王某落网,4月6日民警通过守候伏击将赵某抓获归案。

  林某,今年2月开始供职于上海某金融有限公司,负责推销该公司理财产品。凡是经由林某推销而成交的理财产品,她都能拿到相应提成。林某了解到互联网上大有“生意经”,各行各业买卖潜在客户信息的情况时分普遍。于是林某分别向不同的网友购买了6至8次,每条信息价格1至2角不等,总共购买约十万余条,花费约9000元。

  摸到门道的林某在和同事赵某聊天时谈起了自己的生意经。并以100元的友情价向其出售了“上海精准贷款”1800余条贷款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这一下点醒了原本只打算买来公民信息自用的林某——还能“开源节流”转手再赚回点本金!于是林某如法炮制,在不同的QQ群里多次向网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6至7次,赚得5000多元。

  在多次交易中,最惹眼的是与王某的买卖,交易金额高达1.8万元。王某,担任上海某体育发展公司经理,租赁中小学体育场地经营周末篮球培训的业务。据王某所述,他在全市范围内每完成一笔业务就能拿8%的提成。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王某也动起了购买客户信息的念头。

  然而,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买卖全凭运气。王某在今年3月一次购买学生名单信息时就被骗了100元。郁闷的王某在QQ群里开国骂控诉无良骗子时,碰巧被林某看到。林某向其询问并声称自己有全上海的学生名单,童叟无欺。林某与王某一拍即合,分批次转账购买、传输上海各区的学生信息。最终王某以1.8万元向林某购买了整个上海市的学生名单(包括学校名称、家庭住址、学生姓名及出生日期、家长电话、家庭电话)。王某所称,自3月10日信息买到手后截止到被抓,他只查看了普陀区两所学校的学生信息并拨打了400多个学生家长的电话推销课程,但截至被捕还未有人报名参加。

  争议焦点:犯罪情节严重与否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律师均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网上购买,获利金额小、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为由辩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公诉方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中新加入的罪刑。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严厉打击。综合考虑出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次数、数量、手段和牟利数额、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认定犯罪情节。林某非法购买和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次数、数量较大,牟利数额较大;王某占有公民个人信息时间较短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否则这些信息将被继续用于非法目的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公诉机关认定林某、王某犯罪情节严重。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客体因素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类型两个方面。个人信息的数量即指行为所具体侵害的个人信息的条数。以个人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化的标准,最能直接地反映本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中,林某和王某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达十万余条,构成数量巨大。个人信息的类型按照信息敏感程度来划分,敏感程度越大,审理时权重越大。例如公民的隐私信息敏感性权重最大,个人金融信息其次,个人身份信息再次。本案中,赵某所购买的1800余条“上海精准贷款”贷款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金融信息敏感系数较大。

  最后,普陀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王某、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林某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记者观察■

  公民信息保护亟需完善立法

  公民个人信息看似不痛不痒实则牵连着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被侵害后极易引发后续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发生,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购买、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安宁权、信息选择自由权,其本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为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索赔,最高可以判处50万元的赔偿金。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国标”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具有很高的适用性。但除此之外,我国并无新增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

  在当前侵害个人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的背景下,目前仅有的相关规定独木难支,急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一要在问题的源头规范各大行业机构搜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监管,对泄露进行严惩;二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三要在立法层面明确侵害公民信息罪中“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交易记录、存储的信息等电子证据的取证,固定问题及对违法信息数量的认定难等一系列问题。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