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政协副处级干部、该市原城中区人大代表康扬殴打六旬老人一案,经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赔偿受害人徐某经济损失2.6万多元。 2014年11月30日中午12时许,康扬在柳州市三中路66号市委大院36栋楼下,因琐事与邻居徐某发生争执,随后动手将徐某打倒在地致昏迷,造成受害人住院治疗22天。经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15年12月,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指控康扬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向该市柳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康扬认为,其没有推打被害人徐某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辩解,以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康扬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3名证人,均能证实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康扬与被害人徐某有互相推搡、扭打在一起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康扬将徐某仰面推倒在地,徐即处于昏迷状态的事实。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系仰面倒地后,枕部损伤导致额顶部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另外,康扬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徐某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是其自身患有脑萎缩导致。并对法医鉴定书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均无资质等,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鉴定人出庭解释,被害人徐某此次脑出血,是由于枕部损伤导致的额顶部出血,是明显的对冲伤,已排除脑萎缩导致脑出血的可能。且鉴定书上已载明,该鉴定系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人、鉴定机构均有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对此,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扬不能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扬赔偿了被害人徐某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康扬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