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陶凯元近年来提交的提案和大会发言关注的面很广,涉及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医疗、法律等诸多领域。但作为来自司法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她的提案又特别聚焦立法和司法,尤其是她所从事和热爱的知识产权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呈现出一个法律人的拳拳敬业爱业心。 建议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主动适应新形势和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是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市场规律和建设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大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方式。”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交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大会发言获得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与普遍赞誉。 随着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根本利益和国际竞争的核心领域。 陶凯元在上述大会发言中指出,“我国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目前该模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为此,她建议“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着诉讼裁判标准不统一、侵权损害赔偿难和侵权案件举证难等问题,2014年两会期间,陶凯元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统一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修改制定相关法律,建立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对于专利法修改,陶凯元数次提出建议。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陶凯元提出了《关于加快专利案件审判体制改革 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的建议》提案,针对专利权的保护存在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修改法律法规,对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架构等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完善专利侵权审理纠纷程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陶凯元又提交了《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几个主要问题建议的提案》,建议重新构造审理专利确权案件的新模式,彻底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周期长的问题;通过修改具体条文,明确裁判标准;通过增加或者修改规定,维护利益平衡;进一步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一律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各级专利行政机关不承担查处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 建议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刑事补偿法 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司法救助制度立法,既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党和政法机关的民生关怀,又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均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在2015年3月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陶凯元提交了《关于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法的提案》。建议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着重解决司法救助的概念和内涵、性质、范围和对象、标准、救助条件、程序、资金保障、监督和制约机制、司法公开、统筹协调等问题。同时协调好司法救助以及社会救助、司法援助的关系,各地区、各部门司法救助工作平衡的关系以及财政支持和社会募集的关系。 在这次会议上,陶凯元还提交了《关于制定刑事补偿法的建议》,建议将制定专门的刑事补偿法提上议事日程,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刑事补偿工作予以进一步规定和规范,从而回应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把国家公权力机关侵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充分发挥国家主动救济民权、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 国家司法救助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陶凯元建议立法机关将加快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与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深化体制改革相结合,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司法救助予以规定和规范,既能为司法救助实施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社会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陶凯元委员的提案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出台相关文件。为解决知识产权裁判标准统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体制机制、司法政策、案例指导等多个方面积极推动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就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问题开展调研。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改革目标、设立模式、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等几个方面。并将根据调研情况适时向中央提出建议。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难、赔偿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借助专利法修改契机,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希望其借鉴和吸收相关司法成果,推动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问题也将继续保持高度关注,加强研究总结,适时提出意见。 在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要求“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具体举措和制度;推动各地法院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等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首次对司法救助案件的案号进行了规定,不仅有利于完善司法救助的程序,而且有利于精确统计每年司法救助案件的数量、金额、类型。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救助要严格把握标准和条件,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八种情形,还规定了不予救助的情形。该《意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