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广西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学珍、黄秀英2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二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携带“祷告词”等资料从桂林市荔浦县出发,沿途传播“主神教”。2016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来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中回村谢某家中传播“主神教”,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其抓获。公安民警从二被告人处依法扣押所持有的“主神教”宣传资料。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秀英曾因传播“主神教”于2015年5月22日被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传播“主神教”于2015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学珍曾因传播“主神教”于2015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明知国家已把“主神教”作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打击,且二被告人还曾因传播邪教受过行政处罚,仍然进行传播,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正常法律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秀英、王学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