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两男子为骗取他人财物,假扮钨矿老板获取他人信任后,用假钨矿石骗取衡南县洪山镇居民宋某人民币51万元。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德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威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何某某(另案处理)和 “矮子”(另案处理)要被告人朱某德与其一起用假矿骗钱。被告人朱某德同意后,何某某又找来被告人郭某威和刘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实施诈骗。被告人朱某德出资3800元,被告人郭某威出资4500元,其余4人均出资5000元作为开支。10月下旬,何某某等人购买了30多吨重晶石矿,存放在衡阳市郊区一水泥厂。被告人朱某德、郭某威和刘某某、谢某某、何某某将重晶石矿搅拌装包后转移到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洪市村后街组一居民房存放。之后,“矮子”将刘某某介绍给被害人邓某、宋某,告知被害人说刘某某有钨矿出售。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同年11月1日,被害人邓某、宋某到洪市村后街组提取钨矿样品时,谢某某趁机将样品调包。被害人邓某、宋某检测被掉包的样品后认为是钨矿,遂与刘某某等人商定以58万元购买该批“钨矿”。11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德和谢某某到衡阳市火车站旁农业银行用何秀斌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来收款。11月3日,被害人邓某、宋某将 “钨矿”装车运往郴州市,随后付给谢某某、刘某某等人51万元。事后,被告人朱某德、郭某威各分得62000元和5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德、郭某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德、郭某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德、郭某威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