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代办信用卡的电信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对上诉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间,湖北省孝昌县农民朱某伙同女网友“李静”在武汉市租住宾馆,以代办信用卡为名进行诈骗。随后,由朱某购买了归属地为北京的移动电话号码卡及户名为吴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卢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户名为赵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配套银行账户等专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渠道从虚假代办信用卡网站上,获取欲在网上办理信用卡人员登记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然后,由“李静”假冒“中元国信公司”的员工,与办卡人进行电话联系,向对方谎称能帮其代办大额度信用卡,但必须先支付工本费等相关费用,骗取对方信任后,便让对方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工本费,并邮寄“信用卡”给被害人以获取信任。然后,朱某以“中元国信公司”的“张经理”或“高经理”等名义,以信用卡需要收取提成费、激活费、诚信验资资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汇款,待对方上当后,朱某便通过ATM机将所骗赃款取现。 2014年12月,安徽省寿县居民黄某在网上搜索到一家代办银行信用卡网站后,用其亲戚赵某的身份信息在网页上填好后发出,随后,朱某伙同“李静”采取上述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汇款6.7万元。 2015年3月12日至同年3月24日期间,朱某伙同朱红某(已判刑)、胡某(已判刑)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银行信用卡,并邮寄信用卡给被害人以获取信任。随后,他们用编造开卡需要收取手续费及开卡费用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1.48万元。 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朱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共8.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应予惩处。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