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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部门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4
摘要:17部门联手整治互联网金融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要求在严格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十七部门联合“出手”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蓬勃兴起,几乎触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

  随之而来的,从业机构良莠不齐、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以及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等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为此,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个部门联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从短期看,专项整治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13日答记者问时称。

  为何选择这个时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教授黄震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行动在今年4月份就逐步展开,选择这个时间节点,是要将政策不确定性的猜想及时打消。”

  根据要求,该项整治工作将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严格落实P2P网贷平台第三方资金存管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重点整治领域之一。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P2P网络借贷的整治重点是落实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禁止网络借贷机构突破信息中介职能定位,开展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记者注意到,整治行动提出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可谓给客户资金安全再添“一把锁”。具体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P2P网贷平台需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据黄震介绍,目前,只有一部分P2P网贷平台完成了第三方资金存管,为期将近6个月的整治行动会有成果汇总,但对P2P网贷领域来说,过渡期会延长至明年8月。

  记者此前梳理发现,与P2P网贷平台合作进行资金存管的银行,多为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与否,也决定着这项政策的落实进度。“银监会确实注意到银行不够配合的问题,官方即将出台具体鼓励银行存管的政策细则,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善。”黄震透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银行此前不愿受理这项业务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网贷平台不够规范;另一方面银行也不知道该怎么做,“银行业参与资金存管自然要承担对平台的监管职责,未来,没有第三方资金存管的P2P网贷平台将不被允许进入市场”。

  销售金融产品需执行“适当性”标准

  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方案》提出,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同时,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黄震认为,此举属于投资者保护举措的一项,针对“适当性”原则会分不同领域、不同平台进行规范。“至于如何评估,一是参考国内现有的投资风险评估状况;二是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三是建立新的评估模式,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融资额度等。”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将采取3项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上述负责人介绍称,首先,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规范要求;其次,要坚持分类施策,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此外,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

  对于整治过程中,要运用的方法,上述负责人强调要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促第三方支付回归小额、快捷支付轨道

  “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被列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重点,另外,由于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实行业务许可,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同样被列为专项整治范畴。

  《方案》指出,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吃利差’现象确实存在,本质上已偏离支付业务本身。”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告诉记者,为其设定小额、便捷的定位,就是要细分市场,让他们做该做的事,在合适的范围内发展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方向,《方案》明确要求,引导其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谈及“小额”的定位,李爱君认为,可根据支付机构的安全级别或者用户的支付需求设定,如果支付额度过大,就表示用户沉淀在第三方支付的资金过多,资金风险和监管难度就更大。

  未取得相关资质 不得宣传业务和公司形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的整治重点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等。”上述负责人称。

  此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屡被曝出虚假宣传问题,这也让不少投资者“望而却步”。《方案》此次将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纳入整治重点,要求其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不仅如此,《方案》还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鼓励知情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同时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