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罗洪祥受贿案公开宣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洪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罗洪祥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罗洪祥利用担任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济南铁路局青岛普集路职工住宅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青岛北站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济南铁路局副总工程师兼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房改办公室主任、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孟某某、中铁二局济南铁路局青岛职工住宅楼工程指挥部指挥长、胶济客运专线青岛北客站工程指挥部指挥长任某某等7个个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万余元。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罗洪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