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北京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在房山法院开庭,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本案被告人庞某是被害人王某(男,77岁)雇佣的保姆,2016年6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庞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王某家内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王某,王某家人在察觉此事后在王某居住的卧室内安装了摄像头,后此案案发,王某被检查出身体多处皮下出血、皮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北京市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孙玲玲承办此案后,认真、细致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前往看守所提讯被告人,并结合在审查案卷和提讯被告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详细制定进一步工作计划,包括调取案发前被害人的病历材料、核实被害人案发后的身体以及精神现状等。孙玲玲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严格按照文书格式形成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平、公正、高效地依法办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孙玲玲严格遵循相关出庭规范,组织被害人王某女儿出庭作证,证据扎实,指控有力;当庭播放了被害人王某在医院就医期间的视频材料,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孙玲玲也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在选择家政服务时,要在正规机构选择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二是独居老人需要关爱,儿女们应常回家看看,多了解老人的生活情况;三是一旦发现类似的虐待问题,要第一时间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近来年,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事件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刑法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的是行政处罚、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法条链接: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业禁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