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多次于夜间潜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的信号基站内,窃取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地排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 007.29元,盗窃行为造成上述基站工作分别中断一至二天,网间严重通讯障碍,影响周围10余万用户语音通话和数据业务正常使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二审审结了该案。法院认为,谢某以盗窃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谢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等地,多次于夜间潜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位于东坝乡“西北门村铁路”、“朝阳东坝乡西北门鱼塘”、“朝阳财富公馆”、“朝阳后苇沟村”、“朝阳前苇沟村东”等信号基站内,使用加力钳等犯罪工具窃取基站内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地线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7.29元,造成上述基站工作分别中断一至二天,网间严重通讯障碍,影响周围10余万用户语音通话和数据业务正常使用。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起获加力钳、刨线钳、壁纸刀、扳子、绷带、锤子、改锥、绿色背包各1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盗窃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故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人民币三万五千零七元二角九分发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扣押在案之加力钳、刨线钳、壁纸刀、扳子、绷带、锤子、改锥、绿色背包各一个,予以没收。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对其量刑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依据谢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谢群量刑适当,故对于谢群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北京三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谢某的上诉请求。 庭后,本案承办法官对被告人谢某进行了判后答疑与说理教育,谢某表示自己不懂法导致为了三万多元钱而付出八年半的自由,自己认罪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