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马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查获,取保候审期间,她伙同他人前往广东购买了近2公斤毒品运回北京,后被警方查获。昨天,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庭上,马某称曾两次给公安机关提供涉毒线索以图戴罪立功,此次前往广东也是为运毒回京后将毒品及涉毒人员举报给公安机关。 □指控 团伙驾车运毒进京被抓 昨天上午10点,马某和同伙傅某、赵某及上家扈某4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傅某共同预谋到广东购买毒品并运回北京市后向他人出售,遂于2015年4月18日伙同被告人宋某(已另案处理)从北京市赶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马某、傅某于同年4月21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扈某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 马某、傅某、宋某于同年4月22日携带所购得的毒品驾车返回北京市。途中,马某指使被告人赵某于当日14时许,驾车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高速白古屯服务区接应傅某、宋某另行返京。 后马某携带毒品单独驾车行至通州区某小区北门外西侧楼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所 驾车辆内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95克及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66克均被当场起获。赵某驾车搭载傅某、宋某行至京津高速台湖收费站时,被警方查获。扈某作案后于2015年6月5日被查获归案,其住处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2克同时被起获。 另外,被告人扈某于2013年11月底,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以每克80元的价格向吴某(已判刑)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9月20日被假释(2015年5月17日假释考验期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傅某、扈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该4人责任。 检方发现被告人遗漏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马某有遗漏的罪行。2014年2月17日,在马某租住的位于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郎各庄村的某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马某租住的该房间及马某租用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中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4包(共计245.75克),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片(共计2.35克)。公诉人 介绍,案发时因马某处哺乳期,因此被取保候审,其间曾有两次戴罪立功表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曾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解 为戴罪立功减刑才运毒 庭上,马某承认自己前往广东运输毒品和曾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拒绝承认去广东是预谋贩卖毒品。马某辩称,她曾非法持有毒品,后两次给公安机关举报涉毒人员,借此戴罪立功为己减刑。此次前往广东运毒,也是想将毒运回北京后,将毒品及涉毒人员信息举报给公安机关,同样借此戴罪立功,为己减刑。 面对公诉人质疑,马某承认此行未提前告诉公安机关,去广州也未带手机,但坚称自己想“把案子做实再报警”。 马某称和傅某是朋友,但并不认识贩毒人员扈某,自己曾借给傅某4万元,但一直未获返还,2015年4月初,傅某称其广州朋友处有毒品,叫自己一起去购买,马某才想到一同前往运回毒品后举报至公安机关。 马某在庭上表示,几人前往广州后,扈某将几人接到在酒店开好的两间房内,自己和傅某一同吸食了扈某给的毒品,验证毒品纯度。后对方开价50到60元一克,扈某将身上带的2.3万给了扈某,第二天又让朋友赵某打了3.8万元用于买毒品。 马某称曾在高速上将车牌遮盖,遇交警追查时还将毒品抛至高速高架桥下,后由傅某等人找回。随后,在车子行至河北霸州时,马某致电赵某让其前来接自己,后自己乘车回家取手机被抓获,赵某则乘车载其他人,后被抓获。 马某称,和扈某谈好价格后,自己把钱给了傅某,都是傅某和对方交易并拿到的毒品,自己并未接触过毒品,甚至不知道毒品就在车上。 遭他人威胁才找毒源 傅某则辩称,自己和马某是朋友,马某曾给他4万元让他购买毒品,但由于自己并没有货源,就没有买毒,还把钱赌博输光了。 2015年春节后,傅某租车来到北京,马某将傅某车子扣押,威胁傅某帮买毒品,傅某才联系到了扈某帮忙。扈某后回复找到了广东的毒品来源,随后傅某和马某等一行人才前往广东,傅某称自己就是中间人的角色,具体交易详情都是马某和扈某所谈,自己只是在驾车离开时从扈某那接过 一包毒品,并放在车上。 赵某则表示,他和马某是工作时认识的朋友,4月20日他和朋友喝酒时,马某打电话称要借3.8万元,自己并没询问理由,后将钱打给对方。两天后,马某打电话让自己去京津高速白古屯服务区接一个孕妇。赵某称曾在朋友处吸毒,但从未和马某吸过毒,并不知马某是刚从广东买毒运回。扈某当庭承认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但辩称毒品并非系自己的。 该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