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明珠行贿、受贿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明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郑明珠为了在职务提拔、煤矿事故从轻追责、纪检部门专项整治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中共吕梁市委原书记聂春玉、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纪委书记金道铭、中共吕梁市委原副书记白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663万元。2003年至2013年,郑明珠利用其担任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交口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勇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申报、生产经营、煤矿资源整合、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4.015万元。依法应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郑明珠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郑明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郑明珠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