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开出租车为生,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却因自己的一时冲动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巨大伤害,也让自己遭受刑罚。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3日上午,安仁县渡口乡过家村村民罗某及其女儿李某、外孙、孙女四人在安仁县城关镇湘运车站门口搭乘被告人陈某的出租车回渡口乡过家村,途中罗某的孙女因晕车将呕吐物吐在了出租车内的脚垫上,陈某与罗某因此事发生口角。出租车到安仁县渡口乡过家村过家小学附近罗某家时,陈某就将出租车停在路旁,罗某叫其儿子被害人李某甲出来接小孩。罗某拿起车上的脚垫准备去洗,李某甲说抹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洗了,陈某听后很不舒服,遂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陈某从出租车副驾驶室的储物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李某甲从家里拿了一把宽口锄头出来,双方一直在对骂,这时李某甲及其父亲李某乙就冲过去抢水果刀,陈某就扬起水果刀捅在李某甲的左边腰部位置,致李某甲腰部当场流血,后李某乙从陈某手上抢过了水果刀,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控制了陈某。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已按协议书内容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1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步奇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