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十几年前伙同老乡盗窃一家工厂的巨额货物,作案后虽逃脱法网,却终日东躲西藏不得安宁,遇警察盘查后主动投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4年3月,许某离开老家河南,只身前往吴江打工。来到吴江一个多月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身上的钱也越来越少。一次偶然的机会,许某在街上碰到了老乡王某,两人都因没有生活费,手头拮据,便萌生了偷点东西卖钱的念头。在商量好去哪里盗窃后,考虑到可能会有防盗窃的铁丝网之类的,许某与王某便准备了扳手等作案工具,在一切准备就绪后,他们便将这一邪恶的念头付诸行动。 2004年6月26日晚上,许某与王某步行至吴江区盛泽镇某厂围墙外侧,采用王某用扳手撬窗,许某望风的方式,窃得该厂仓库内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的棕丝、定时皮带等物。得手后,王某借来三轮车,与许某一起将窃得的东西搬到了三轮车里并运到了王某所租住的房里。 接到失窃工厂的员工报案后,警察赶至现场,侦查人员通过研判线索、走访了解,于同年7月5日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在其租房内查扣到大量棕丝等机器配件物品,但对另一嫌疑人许某却一直未能抓获。今年2月27日清晨,民警在震泽镇大船港卡口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冒用他人身份,形迹可疑,便将其留置盘问,在盘问时其主动交代真实名字叫许某,且于十几年前伙同王某窜至吴江盛泽某厂盗窃配件的犯罪事实。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找不到工作,生活拮据,就萌生盗窃的念头,走不劳而获的歪路。另外,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加强防范意识,提高防盗能力,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