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某中午晚上连续两餐喝酒,酒后骑摩托重伤他人。近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2015年9月24日,户某与朋友一起吃午饭,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下午6点,又与朋友一起在建敏美食城吃晚饭,户某又喝了四两白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户驾驶二轮摩托,由谷城县府街到旺恒国际广场,行至城关镇康乐西路路段时,将行人赵某撞倒致伤,户某同时摔伤。路过的群众发现后拨打110报警和医疗救助电话。赵某住院治疗41天,花医疗费43544元。2015年12月30日经法医学鉴定,赵某面神经损伤致右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及口角歪斜,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通过提取户某血样,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户某为醉酒后驾车,谷城交警认定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户某的亲属支付赵某医疗费20000元,2016年1月6日,户某与受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已支付的20000元医疗费外,户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80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户某从轻处罚。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