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易冲动,饮酒要适量,否则自酿苦酒终得自饮。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一青年男子骆某就因酒后无故损毁他人财物赔钱获刑,真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2015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永善县一男子骆某酒后来到该县城振兴大街某足浴店大厅内,无故砸毁店内飞利浦电视机1台。经鉴定,被损毁电视机价值4250元。 经永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告人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