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余某先后租赁了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井孜头的一间店铺及24号房屋的2-3层,经营休闲店,容留妇女康某英、王某英和朱某肖在店内卖淫,按照每次卖淫收取130元或150元,店内提成30元或50元收费。余某雇请被告人代某在店内做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店内收支情况和协助接待嫖娼人员。2016年1月11日,民警查获该休闲店,当场抓获二被告人及康某英、王某英、朱某肖和二名嫖娼人员,起获店内卖淫收入491元和店内收入账本等。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余某非法所得563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代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