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村民纪某因砍伐树木操作不当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宣判,大冶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3月,被告人纪某雇请2名同湾村民砍树,三人在陈贵镇黄龙畈湾通往南山村的公路旁砍伐白杨树,由于操作不当,树木朝公路方向倒塌。此时,李某骑电动车途经此处,因纪某未采取防护及警示措施,李某被倒塌的树梢砸伤,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昏迷,被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抢救。2日后,李某因颅脑严重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纪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经济损失39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在砍伐树木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大冶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