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系传销组织的B级头目,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实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9月-10月份,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营销团队(传销组织)从福建、广东转入进贤民和镇从事网络营销业务,B级头目被告人谢某受A级头目罗某、唐某等人指使,遥控指挥该团队主任级别的人员(C级头目)陈某、余某等人组织传销组织中的底层人员拉人加入该团队,对新进入的团队人员洗脑,要求进入的人员以2800/套的价格购买1套或数套空头产品,作为上线费用,通过对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的空头产品的套数数量,为计算报酬的依据。被告人谢某定期在每月的5-10号,到进贤县KTV包厢对传销组织的主任级别的人员发放购买产品的提成款和工资。 现已查明传销组织的B级以上人员2人,C级成员8名,C级以下成员20余人。 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谢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他人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