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员工利用自己配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和运费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公司钱款14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经招聘进入重庆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驾驶员、配送员,负责向客户配送货物并代收货款和运费。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配送员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和运费后私自截留,未交回公司入账,于2012年9月18日至11月20日、2013年3月18日,分多次侵占应交回货运公司的货款、运费142254元,后隐匿逃跑。 2015年3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归还货运公司9.2万元,并就剩余赃款的归还问题与公司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4225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归还大部分赃款,并与被害单位就剩余赃款的归还问题达成协议,量刑酌予考量。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