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兰某某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裕江花园小区,趁被害人兰某某在地下室停放摩托车时,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进入该地下室,威胁被害人兰某某拿钱出来,抢得现金6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用被害人兰某某的手机登录微信,从被害人兰某某微信账户转账40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2016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在新余市渝州大桥附近发现被害人严某某,并尾随其来到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华府小区,趁被害人严某某在地下室停放电动车时,被告人张某某持刀进入该地下室,威胁被害人严某某拿钱给他,抢得现金77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用被害人严某某手机登录被害人严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分别转账10000元、1000元至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之后,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机拍下被害人严某某的裸照,威胁、恐吓被害人严某某不许报警。2016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昌坊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告人兰某某、严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兰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持刀抢劫作案两次,劫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637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