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对危险驾驶行为人及时处理则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近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后开车撞人的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醴陵市瓷城大道由汽车站方向驶往醴陵市火车站方向。零时4分,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醴陵市汽车站前路口时,与相对逆向行驶的耿某所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某、被害人耿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